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
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A 公司股东甲认为公司近期的一些决策和财务状况存在问题,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甲按照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了目的。然而,公司认为甲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而拒绝提供查阅。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有不正当目的,最终判决公司应向甲提供查阅。
B 公司股东乙在提出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时,未能详细说明目的。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了乙的查阅请求,乙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向法院起诉。但法院经审查认定乙的请求不符合法定要求,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在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中,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操作。一方面,股东有权利去深入了解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书面请求并阐明目的是重要的前置条件。另一方面,公司对于股东查阅请求的审核也需有合理依据,不能随意拒绝,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以平衡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