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属于末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一:甲与乙在未达法定婚龄时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该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在同居期间,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在处理该房产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案例二:丙被他人胁迫与丁结婚,后该婚姻被撤销。在同居期间,丙有一些个人积蓄,丁主张分割该积蓄。
在案例一中,虽然婚姻无效,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甲和乙需理性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公平裁决。
在案例二中,由于婚姻是被胁迫而撤销的,丙的个人积蓄应归丙所有。丁无权主张分割,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丙属于无过错方,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