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某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因对举报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李某心怀不满,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在工作中给李某设置障碍,导致李某工作进展困难,在单位内名誉受损。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公务员王某,在接到申诉人刘某的申诉材料后,不仅不依法处理,反而将申诉材料泄露给被申诉方,致使申诉人刘某遭到打击报复。王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报复陷害罪。
在这些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报复陷害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公正履行职责,但却利用职权对特定人员进行报复陷害,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职业道德。对于此类犯罪,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醒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