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众多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债权人 A 的债权暂时未确定,但法院为其临时确定了债权额,A 得以行使表决权。债权人 B 则因债权未确定且法院未临时确定债权额,无法行使表决权。债权人 C 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法律对于债权人会议成员确定及相关权利行使的规定。A 因法院的临时确定而获得表决权,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利。B 因不符合条件不能行使表决权,这是法律严谨性的体现,防止不确定债权带来的混乱。C 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依规提交授权委托书,确保了其权利能得到有效行使,也反映出法律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的周全考虑。破产程序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才能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