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例一:张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与其他家人的交谈中多次提及自己不要这份遗产。后其他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产生争议,张某主张自己早已放弃继承。
案例二:李某在继承开始后,当着所有继承人的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且其他继承人对此均予以认可。之后在遗产处理过程中,有人对李某的放弃行为提出质疑。
在案例一中,虽然张某多次口头表示放弃,但由于其未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证据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容易引发纠纷。在此情况下,张某的口头放弃行为可能不被完全认可。而在案例二中,李某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且得到其他继承人的承认,根据法律规定,该放弃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提醒我们,在行使放弃继承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进行,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其他继承人也应关注并确认各方的意思表示,确保遗产处理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