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某事业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未维持原合同条件且不与员工续订,员工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一家事业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员工们集体主张经济补偿,获得了法律支持。
在事业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支付与否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如上述案例所示,当符合法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时,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用人单位应明晰自身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也要清楚自身权益,以便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准确维权。若双方存在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