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需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他按要求准备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病历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然而,鉴定委员会指出其缺少一份特定的检查报告,王某及时补充后才顺利完成了鉴定。
李某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误将病历材料复印得不完整,导致鉴定申请被退回,重新整理齐全后才得以继续进行。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材料的准备至关重要。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基础,它证明了工伤的事实;完整病历材料能准确反映伤情状况;身份证明则确保鉴定对象的准确性。当事人务必严格按照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避免因材料缺失或不完整而影响鉴定进程。一旦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鉴定委员会沟通或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鉴定委员会也应严格审核材料,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