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如下: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八、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九、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甲在婚前向朋友借款用于购买婚房,后与乙结婚,该债务属于甲的婚前债务。
丙和丁在婚内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之后丙因个人经营活动产生债务。
在第一个案例中,甲婚前的借款明确是用于其个人事务,且发生在结婚前,所以该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与乙无关。在第二个案例中,丙和丁的婚内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丙的个人经营债务按照约定应由其自行负责,这也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但在实际情况中,具体债务的认定还需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