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亦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案例一: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他,他接受公司的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工作内容也属于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最终法院认定小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小李在某企业工作,同样没有书面合同。企业对他进行劳动管理,他从事的劳动有相应报酬且与企业业务相关。经过仲裁和诉讼,确认了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确认并非仅依赖于书面合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时,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劳动关系依然成立。这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实际工作情况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