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别人代笔的作品,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当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甲委托乙代笔撰写一部小说,甲对内容进行审阅定稿后以自己名义出版。后乙主张该小说著作权归自己所有,双方产生纠纷。
丙与丁约定以丙的经历为题材创作自传体作品,未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作品完成后双方对著作权归属产生争议。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小说是乙代笔,但甲审阅定稿并以自己名义发表,著作权应归甲,乙仅能获得适当报酬。乙主张著作权归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按照法律,著作权应归丙,丁因付出劳动可获得丙支付的适当报酬。这提醒当事人在进行类似合作时,务必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同时,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