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在网络上发布大量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言论,其言论具有极强的煽动性,引起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关注和不良影响。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鉴于其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李某长期在一些特定场所宣扬极端思想,恶意煽动民族之间的对立情绪,造成了多起冲突事件。最终,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比如动机是否恶劣、手段是否极端、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裁判,确保公正公平。对于社会大众而言,要明确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不发表任何可能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的言论或行为,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