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的。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其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
二是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了。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甲公司破产,其债权人乙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乙依法申报了债权并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涉及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等事项,乙未参与表决,但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乙通过合法程序行使了表决权,并委托了代理人出席会议,提交了授权委托书。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人乙很好地行使了自己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其债权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且依法申报,符合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同时,在行使表决权时也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对于自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特定事项不参与表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而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行为也符合法律程序,保障了其权利的有效行使。
丙企业破产,债权人丁对丙的部分财产有担保权。丁的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并及时向法院申报了债权。丁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中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同时对于自己享有表决权的事项也积极参与表决。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债权符合相关要求从而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这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会议中积极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推动了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进行,也维护了自身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债权人应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