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
1、保证期间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丙作为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一年。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保证责任,一年后,丙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丙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为一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从约定。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乙未向保证人丙主张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丙有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提醒债权人要及时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丁向戊借款 5 万元,己作为保证人,但双方对于保证期间未作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戊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向己主张保证责任。
在此情形下,由于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此时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戊在六个月后才向己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了法定的保证期间,己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凸显了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或及时主张权利的重要性,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