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主张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甲为其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该房屋因火灾发生推定全损。甲向保险公司提出委付,主张将房屋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并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经过审查,同意了甲的委付请求。
乙以其车辆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乙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导致车辆价值明显降低。抵押权人发现后,要求乙停止该行为并恢复车辆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乙均未履行,抵押权人遂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在第一个案例中,甲的委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针对保险标的的全部且不附条件,最终经保险人同意而取得了物上代位权。这充分体现了委付制度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应用。
在第二个案例中,抵押人乙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其停止行为、恢复价值或提供担保。当乙不履行时,抵押权人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是合理合法的,这维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强调了抵押人在抵押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