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包括:
1、实体法事实。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2、程序法事实。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案例一:在某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一直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但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获取到的物证、监控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人实施盗窃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对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
案例二: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虽然被告人有认罪供述,但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和判断,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的关键。对于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证明,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上述案例一,正是因为有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才使得案件能够顺利定罪。而案例二则体现了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仅有口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律师在参与刑事辩护时,要善于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质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确保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