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案件的地域管理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一:甲在 A 地捏造乙犯罪的事实,并在当地进行虚假告发,乙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因此受到极大影响。经调查,乙完全是被冤枉的,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最终,A 地的人民法院对甲进行了审判。
案例二:丙在 B 地对丁实施诬告陷害行为,但丙长期居住在 C 地。考虑到丙在 C 地的各种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关联,最终决定由 C 地的人民法院对丙进行管辖和审判。
在案例一中,A 地作为犯罪地,对该案有当然的管辖权,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地法院管辖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保障被诬告者的合法权益。
在案例二中,根据实际情况将管辖权转移到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这种灵活处理既考虑到了审判的便利性,也更有利于全面了解被告人的情况,确保公正审判。这也体现了法律在管辖权规定上的合理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