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犯恶意怀孕的法院不会给予减刑,怀孕不是减刑的前提。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如果恶意怀孕的女犯对予以减刑,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甚至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必然在社会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导向作用。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案例一:某女犯为了逃避刑罚,故意怀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其恶意怀孕的事实,并未对其予以减刑,而是依法进行判决和执行刑罚。
案例二:一名女犯在服刑期间试图通过恶意怀孕来获取减刑,监狱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最终法院根据事实情况,维持原判,未给予减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恶意怀孕这种行为是持明确否定态度的。法院在审判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来综合判断,绝不会因为女犯恶意怀孕就给予减刑。这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避免了对其他犯罪分子产生不良示范。同时,也提醒犯罪分子不要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逃避法律制裁,应遵守法律,认真改造,争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减刑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