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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瑞律网整理发布 56°c 2025-01-17
导读: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举例说法】

在某起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了解到案件的关键细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该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从中发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最终在庭审中成功为其进行了有力辩护。

还有一起案件,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存在未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证据的情况,律师果断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使得这些关键证据得以呈现在法庭上,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到了积极作用。

【律师点评】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些法律依据,积极行使会见、通信、查阅案卷等权利,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对于证据的调取申请等也要及时且准确地提出,确保案件的全面、客观审理,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让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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