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无证驾驶将人撞伤的不是全责,电动车不需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甲驾驶电瓶车在路口未注意观察,将正常行走的乙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甲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疏忽,负主要责任,乙因未在人行道行走,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丙驾驶电瓶车逆行,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自身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认定丙承担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定。即使是电瓶车无证驾驶,也不必然承担全责,而要考量具体的事故情形和双方的行为状态。比如在案例一中,行人也有一定过错,故双方都需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二则因电瓶车驾驶者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事故,需承担全责。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