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经过赠与公证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李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李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但之后李先生反悔,欲撤销该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赠与并非经过公证或具有特定公益性质,且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利尚未转移,最终支持了李先生撤销赠与的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具体情况下要依据法律来判定是否可撤销。如果赠与不具备不可撤销的情形且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对赠与条款慎重考虑,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对于受赠方而言,也应及时关注权利的实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