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的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住址等;对方对待离婚案件的态度和对方生活中有什么劣习,如吸毒、赌博等情况。
(2)感情破裂证据,双方认识的时间和方式;结婚的时间和地点、婚后两人感情状况,如对方是否有婚外情等情形;起诉离婚的原因以及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协调。
(3)财产清单。包括房屋、车辆、公司产权、股份股票以及存款、债权和其他财产等等,并列出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4)子女问题。未成年子女姓名、年龄以及子女愿意跟谁的意向等相关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王某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详细准备了李某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信息,还收集了李某出轨的证据,同时列出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等,并提供了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自己生活的相关证明。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并合理分割了财产和确定了子女抚养权。
赵某起诉离婚,在准备材料时忽略了对对方不良恶习证据的收集,导致在法庭上无法充分证明感情破裂的原因,使得案件审理过程变得复杂,拖延了离婚的进程。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准备至关重要。要全面、准确地收集各项材料,以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的基本情况,要尽可能详细,这有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感情破裂证据需扎实充分,比如婚外情、恶习等情形的证明,这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依据。财产清单的明晰能保障财产分割的公正合理。而关于子女问题,相关材料能让法院更好地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每一项材料都不可或缺,都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当事人务必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