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甲公司对乙享有一笔到期债权,后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向甲公司履行了债务。丙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再次履行债务,乙拒绝。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甲公司转让债权给丙公司时未通知乙,根据法律规定,该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乙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是合法有效的,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再次履行。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丁将对戊的债权转让给己,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丁通知了戊。之后丁反悔,想要撤销该转让通知。
在此情形下,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己同意。所以丁不能随意撤销已发出的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行为是有效的,戊应当向己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