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案例一: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甲对乙恰好也有一笔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于是,甲依法向丙主张抵销权。
案例二:A 公司与 B 公司互有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A 公司通知 B 公司进行抵销,B 公司对此无异议。
在案例一中,甲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行使抵销权是合法合理的,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和对债权转让情形下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而在案例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符合抵销条件,A 公司依法主张抵销并通知对方,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要求,这对于解决双方债务关系起到了高效且公平的作用。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准确理解和运用抵销权的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