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小李的父亲早于爷爷去世,后来爷爷也离世了。小李父亲是爷爷的独子,爷爷生前未立遗嘱。在处理爷爷遗产时,小李主张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的情况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首先,小李的父亲先于爷爷死亡;其次,小李父亲是爷爷的子女;再者,小李作为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那份遗产份额。这种情况下,小李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相应遗产是合理合法的。
小张的叔叔先于其爷爷去世,爷爷去世时留下了一定的财产,且没有遗嘱。小张叔叔有一个儿子,即小张的堂弟。堂弟提出要代位继承爷爷的部分遗产。
在此案中,堂弟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小张的叔叔是爷爷的兄弟姐妹且先于爷爷去世,堂弟作为叔叔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叔叔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继承人权益方面的周全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