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保险金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 与 B 结婚多年,A 工作期间单位一直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分割财产时,B 主张 A 的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这个案例中,A 的个人医疗保险金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为共同财产。在本案中,A 的医疗保险金是在婚姻期间通过其工作单位缴纳而获得的,符合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对包括医疗保险金在内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当然,具体的分割方式和比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