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判刑具体如下:
1、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张某伪造大量国家有价证券,数额巨大,其行为被司法机关察觉并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二:某公司负责人李某主导公司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院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同时对李某等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对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要准确判断数额大小以及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同时,要注重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确保对相关人员的惩处公正合理。在证据的采信上,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