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不包含肖像权,肖像权是属于人格权,但是一旦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经特定肖像权人许可得以合法成立之后,肖像权人对其包含在摄影作品之中的肖像权的行使就不得不受到来自著作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案例一:某摄影师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摄影创作并展览,被肖像权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摄影师侵犯了肖像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一位画家在创作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虽取得了著作权,但未获得肖像权人同意,最终也被判定构成侵权。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当著作权与肖像权产生交集时,必须明确两者的权利界限。摄影作品的创作应建立在合法取得肖像权许可的基础上,否则即便拥有著作权,也不能对抗肖像权人的合法诉求。同时,肖像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时,也应注意著作权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以避免后续纠纷。法律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著作权还是肖像权,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