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则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母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否则除了自愿偿还,父母的债务是不需要由子女偿还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张某的父亲生前欠下巨额债务,张某在父亲去世后继承了父亲的部分遗产。债权人找到张某要求其偿还债务,张某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对债务进行了清偿。
李某的父亲也有债务,但李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之后债权人要求李某偿还债务时,李某依据法律规定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是否需要偿还父母的债务,关键要看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的范围。就如案例中张某,其因继承了遗产,故需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李某选择放弃继承,依法也就无需对其父债务负责,这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理运用。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下的责任划分,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子女的权益,使得各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