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的加重情节: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一:某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多人重伤,最终被认定构成渎职罪,并因情节严重被加重处罚。
案例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时考虑了加重情节。
在办理渎职罪案件时,对于加重情节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像造成特定数量的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都可能成为加重处罚的因素。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这些情节,确保公正量刑。同时,辩护律师也应仔细审查证据,对加重情节的认定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