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如果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忠诚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需净身出户。后甲出轨,乙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自愿签订,故判决支持了乙的诉求。
丙与丁签订忠诚协议,其中约定了若一方不忠则需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后丙违反协议,丁据此起诉。但法院认为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失费过高,部分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部分进行了调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会进行严格审查。一方面,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协议的具体内容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也需经得起考量。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避免出现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尊重法院的判决和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