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的主观要件是出于故意,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案例一:张某通过伪造银行存单,向他人谎称有高额存款可用于投资合作,从而骗取大量资金。
案例二:李某明知某委托收款凭证是变造的,仍使用其进行诈骗活动,获取他人钱财。
在金融凭证诈骗案件中,主观故意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要素。如上述案例,张某伪造存单、李某使用变造凭证,其行为均明确体现出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各种证据来判定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确保准确打击此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