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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7°c 2025-01-14
导读:刑事辩护金融凭证诈骗的主观要件是什么金融凭证诈骗的主观要件是出于故意,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金融凭证诈骗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金融凭证诈骗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金融凭证诈骗的主观要件是出于故意,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举例说法】

案例一:张某通过伪造银行存单,向他人谎称有高额存款可用于投资合作,从而骗取大量资金。

案例二:李某明知某委托收款凭证是变造的,仍使用其进行诈骗活动,获取他人钱财。

【律师点评】

在金融凭证诈骗案件中,主观故意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要素。如上述案例,张某伪造存单、李某使用变造凭证,其行为均明确体现出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各种证据来判定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确保准确打击此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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