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甲借给乙 10 万元,乙到期未还,而丙欠乙 8 万元货款也到期了,乙却一直未向丙主张权利。甲得知后,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直接向自己偿还 8 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甲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对丙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且该行为有害于甲的到期债权实现,故甲依法行使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提醒债务人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及时主张自身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同时,债权人也应关注债务人的行为,在符合条件时及时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丁公司欠戊公司 50 万元货款,戊公司发现己公司欠丁公司 30 万元工程款,但丁公司一直未向己公司追讨。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查,丁公司还有其他债务,且怠于行使对己公司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戊公司胜诉,己公司向戊公司支付 30 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受到影响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认定事实,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符合行使条件,以保障自身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