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不能登记。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一:甲与乙在明知甲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乙发现该婚姻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婚姻无效,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案例二:丙与丁存在近亲关系,二人隐瞒该情况登记结婚。后经他人举报,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并依法对相关事宜作出判决。
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当事人应明确其婚姻的无效状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如在同居期间财产处理上,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不成则需依靠法院判决,法院通常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进行裁决。而对于因无效婚姻所生子女,其权益应依法得到保障,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同时,无过错方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保护。当事人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务必保持理性,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