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张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规定的四十五天内未能审结,因案情复杂申请了延期,但延期后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张某遂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事实清楚,于是就该部分先行作出了裁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仲裁审理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当出现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部分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先行裁决的做法既提高了效率,也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仲裁审理的期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仲裁委员会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