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六年后,因表现良好获得假释。然而在假释期间,张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将对方打成轻微伤,违反了行政法规。经相关部门认定,决定撤销其假释,张某被收监继续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四年刑罚。
李某因盗窃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多年服刑改造后获得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李某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起诈骗犯罪未被判决,于是依法撤销了他的假释,并按照规定对其新罪和原罪进行数罪并罚。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假释制度的具体适用和法律规定的严格执行。对于张某,尽管只是造成轻微伤,未构成新的犯罪,但因其违反了行政法规,仍要被撤销假释,这凸显了对假释人员在考验期内行为规范的严格要求。而李某的情况则表明,即便在假释后,若发现之前还有未判决的罪行,也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假释制度是为了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同时也有着明确的界限和规定,任何违反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