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可以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因而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不幸离世,其家属同时向法院提起了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两项请求,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给予了家属应有的赔偿和精神慰藉。
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家属因亲人的离去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失,死亡赔偿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方面的压力,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对精神创伤的一种抚慰。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公正合理地进行裁判,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此类不幸事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