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甲长期与丙同居,乙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甲重婚的事实,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丁经常对其配偶戊实施家庭暴力,戊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鉴于丁的家暴行为,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准予离婚情形的具体适用。对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提醒人们在婚姻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受害一方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