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当事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决定)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3、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公司拥有一项重要专利技术,乙公司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新性,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决定,乙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专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途径来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丙企业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丙企业认为该处罚不合理,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例中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丙企业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专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这彰显了法律保障企业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质疑和申诉的权利,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