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依法被撤回;
2、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及时表明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3、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A 公司向 B 公司发出要约,B 公司作出承诺后又依法撤回了该承诺。在另一个案例中,C 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快递延误致使承诺到达 D 公司时超过了承诺期限,而 D 公司及时表明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
在上述案例中,B 公司撤回承诺符合法律规定,承诺失效。而对于 C 公司的情况,虽然承诺超期到达,但由于 D 公司及时表明不接受,所以该承诺失效。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承诺失效情形的具体认定和适用,当事人在实际交易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