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但未实际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甲召集多人准备参与聚众斗殴,但在斗殴开始前因其个人原因未实际参与。最终其他人进行了激烈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和公共秩序混乱。
案例二:乙出于逞强好胜的目的召集了一帮人,然而他自己却没有出现在斗殴现场。被召集的人在斗殴中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上述案例中,甲和乙虽未实际参与斗殴,但他们作为召集者,其召集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其未实际参与斗殴而减轻或免除其罪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召集但未参与的行为,会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定罪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