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张某与某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查认定,该分公司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李某入职一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受总公司委托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李某与分公司产生纠纷,李某以分公司不具备用人资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受总公司委托签订合同,合同应属有效。
在实践中,分公司是否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要看其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如已取得,可直接与员工签订有效合同;若未取得,在受用人单位委托的情况下也可签订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