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劳务合同的主要情况: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
王某是一名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某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在工作过程中,王某因工作受伤。王某认为自己应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却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应按工伤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作为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在工作中受伤确实不能按照工伤来认定和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仍需依据劳务合同的约定以及一般的侵权责任原则,对王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理解决纠纷。
张某是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在另一单位兼职。兼职单位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后张某与兼职单位因工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在此情形下,张某作为企业内退人员,与兼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对于工资支付争议,应按照劳务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若存在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