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
1、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行人在人行横道正常行走,机动车驾驶员因未注意观察而撞伤行人。经认定,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行人在过马路时闯红灯,机动车正常行驶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经调查,行人有明显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确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具体情况。如行人无过错,机动车方需承担较重责任,这体现了对行人这一相对弱势方的保护。而当行人存在过错时,也不能完全免除机动车方的责任,只是可适当减轻,这是兼顾公平的考量。同时,若事故是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方无需担责,这也避免了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总之,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