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完借条不需要写收据,借钱给别人,借条必须写,收据不需要写。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王某向李某借款 5 万元,出具了借条,但李某要求王某再写一张收据。王某觉得没必要,但为了让李某放心还是写了。后来李某凭借条和收据又向王某索要 5 万元,王某大呼冤枉。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完全没有必要在写了借条后又写收据,因为借条已经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李某凭借条和收据重复索要借款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要明确各种凭证的用途和意义,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张某借给赵某 10 万元,只写了借条。赵某还钱后,张某以没有收据为由,称赵某没有还钱。赵某无奈之下只能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还款。
这里张某的行为显然不合理,借条主要是证明借款的发生,而还款可以通过转账记录等多种方式证明。只凭借没有收据就否认还款事实是站不住脚的。人们在处理债权债务时要秉持诚信原则,不能随意歪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