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可撤销,要约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如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的通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可以撤销要约;
2、如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的通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以信件方式寄出。在信件到达乙之前,甲又通过电话告知乙撤销该要约,乙在电话中表示已知晓。后甲以乙已知道撤销为由,拒绝履行要约。乙诉至法院。
另一个案例是,丙向丁发出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但表示希望尽快答复。丁在准备承诺的过程中,丙突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丁认为丙不能撤销,双方产生争议。
在第一个案例中,甲以对话方式作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且在乙作出承诺之前为乙所知,根据法律规定,其要约可以撤销,甲的行为并无不当。而在第二个案例中,丙虽未明确承诺期限,但因其未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且丁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此时丙不能随意撤销要约,丁有权要求丙承担相应责任。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要约是否可撤销,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来判断,不能仅凭一方的意愿随意行事,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