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代表结案了。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而且交通事故出具了相应的认定书后还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但其中一方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了复核。经复核,对原认定书进行了部分修正。之后,在赔偿环节双方又产生了较大分歧,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一方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赔偿问题。
另一个案例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迟迟无法达成一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轮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赔偿方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案件的终结。当对认定书有异议时,及时申请复核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在赔偿阶段,若存在争议,应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在实践中,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都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双方也应保持理性和冷静,积极配合相关程序的推进,以促使纠纷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