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一:甲为讨要债务,将乙强行拘禁在一处房屋内数日,期间对乙有辱骂行为。最终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后被依法查处。
在案例一中,甲的行为明显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其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且伴有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这提醒我们,讨要债务应通过合法途径,不可采取非法手段。在案例二中,国家工作人员丙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但其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性质更为恶劣,必须依法严惩,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也警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权力,不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