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让救护车扣三分。对因主动避让而造成的诸如越线停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占用公交车道、占用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将以急救车行驶轨迹为依据,及时予以消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案例一:在某城市道路上,一辆私家车在遇到救护车鸣笛示意时,并未及时避让,导致救护车通行受阻。事后,该私家车车主被监控抓拍,依法扣除 3 分。
案例二:一辆轿车在路口遇到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车主迅速做出反应,合理避让,虽然产生了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但交警根据相关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消除。
在道路上,每一位驾驶者都应当明确知晓避让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当遇到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积极主动地进行避让,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生命的尊重。而对于因合理避让产生的交通违法,法律也给予了人性化的考量和处理,交警部门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和消除,以保障避让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那些故意不避让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