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就无法证明借款事实了,债权人可以通过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比如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明等。不过收集证据材料的途径要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甲借给乙 5 万元,现金交付,未写借条。后乙拒绝还款,甲将乙诉至法院。甲提供了当时在场的丙的证言,以及与乙的聊天记录中乙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法院综合审查后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乙偿还借款。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没有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但通过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这也提醒债权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留存,即便借条缺失或无效,也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收集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债务人而言,妄图通过否认借条效力来逃避债务是不可取的,法院会依据全面的证据来作出公正裁决。
张某向李某借款 10 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有转账记录但无借条。之后张某否认借款,李某诉至法院。法院根据转账记录以及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张某对借款的默认,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判决张某还款。
本案例凸显了在证明借款事实时,多种证据相互印证的重要性。银行转账记录是有力的客观证据,再结合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他证据材料,如通话录音等,能够让法院对借贷事实形成确信。这告诫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要保持谨慎,每一个行为和交流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解决的关键依据。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以确保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