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对股东名册上的任一记载事项的变更,包括在保持股东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的,股东住所的变更、转移,股东改名等为理由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公司准备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有股东提出要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原因是其住所发生了变化。公司管理层以此时处于不得变更登记期间为由拒绝了该股东的请求。该股东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将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该股东的诉讼请求。
B 公司在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三日,有新股东入股,公司为其办理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后其他股东提出异议,认为该变更违反了法律规定。经审查,确认该变更登记无效,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处理。
在经济纠纷中涉及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来执行。就如上述案例中,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和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确实不得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在处理此类事务时,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违规操作。而股东也应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时间和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若遇到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